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政府蠶食市民自由

過去的一個星期,是特區成立以來少見的大日子。不是因為副總理李克強訪港, 而是因為「三權受創」——三項基本公民權利——即記者的採訪權、學生的示威權和居民的散步權,同時受到前所未有的創傷。


這絕非前線警員一時不慎的個別事件,而是政府保安高層一連串有計劃的侵權行動。只要把視野拉闊一點,便明白所謂保護政要只是幌子,真正目的是,要令市民對日益收窄的自由空間「習以為常」,對公民權利遭受侵蝕視為「理所當然」。


一哥尊嚴變成注碼


正如范徐麗泰所言,香港人要享受真正自由便只應待在「自己家中」,要給領導人「留有好印象」;任何不習慣「被侵權」的市民發出埋怨批評之聲,便屬於唐英年的「完全垃圾」。


這些收緊自由的鐵腕手段並非始於今天,從「替補機制」剝奪全港市民的補選投票權、修訂《版權法》以推行「網絡二十三條」,以至收緊條例嚇唬?善團體禁足政治活動,都是近月來特區政府踐踏民權的一連串部署。


尤有甚者,由政府在幕後放風,建制派政黨聯手在幕前炮製的「外傭居港權」煙幕,真正目的只有一個:利用市民不明就裏的疑慮,再次製造「釋法有著數」的輿論,使市民習慣對北京人大馬首是瞻、對剝奪他人權利習以為常。一旦人大釋法成為常態,「司法獨立」這塊諸多不便的絆腳石便可以輕易踢開,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意旨便得以通行無阻。


為限制「外傭居港權」而釋法,只是觸動《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表面上只會剝奪少數外人的權利,不少市民在建制派散播的「多幾十萬人爭福利」的謊言恫嚇下,以為自己有實利得益,殊不知好戲還在後頭。


正如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所言,今次警方處理副總理李克強訪港的手法,有可能已經觸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示威者有理據向警方索償。假設遭禁錮在後樓梯的港大同學,或因在樓下散步而遭身份不明的黑衣人抬走的麗港城居民,甚或有眾多會員受辱的香港記者協會向警務處長提出訴訟,任何一宗案件都會觸動《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對示威、遊行和新聞自由的解釋。


若然警務處長敗訴,曾偉雄下台便勢不可免,將來警方的行動更會有諸多掣肘。面對這項政治風險,特區政府會如何取捨——任由法庭獨立判決,眼看管治班子遭受重創而袖手旁觀?還是啟動釋法程序,保存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面子?


這個問題的答案早已寫在牆上。從唐英年到梁振英到范徐麗泰,紛紛高調表態支持警方,警務處長的尊嚴已經成為他們政治前途的注碼。屆時,無論誰當特首,只要開動宣傳機器,再由建制派政黨當馬前卒,說明「任何自由皆非不受限制」,當有國家安全需要,例如領導人到訪或行政機關確認有保安風險的時候,所有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皆得接受行政機關決定的「合理規限」,終審法院便只得乖乖就範。


全港大學將變北大


如果香港人甘願為了剝奪外傭在港居留的申請權,而樂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特區政府為了國家安全,而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豈非天經地義?如此這般,下任特首不費一兵一卒,便可以用移形換影大法,完成訂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歷史任務。當這些公民權利收歸國有、至可收可放的時候,全港的公共空間便會與趙連海出入的北京大興區同樣「安全」,香港九所大學的校園氣氛便可以與北大和清華同樣「和諧」。


梁愛詩說得好,釋法不是「洪水猛獸」,只恨她沒有明言,釋法其實是「史前怪獸」。猛獸兇狠,大家可以奮起頑抗,但怪獸出沒無常,無人能夠預知防備。


政府要決定是否運用釋法以維護警方侵權,並非天方夜譚。按照今天警察執法的方式,警務處長給市民告上法庭,早晚或會發生。也許領導人深謀遠慮,遠比被譏諷為口噴「完全垃圾」的香港人心思縝密。


公民黨副主席


黎廣德


[刊於 《信報》, 24.8.2011]


1 則留言:

  1. police got their job to do in situations like this.  demonstrators should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when each crashes another at critical points, of course, police for public security got more responsibilities than civilians, and therefore have to respond more responsibly.  but, they are still subject to the law.  it may be proven that certain police officers may have over-used a bit more force, unnecessarily, on certain occasions.  according to 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the minister may need to resign.  in this case, it should be the Chief of Security Bureau, not the Chief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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