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一個星期,是特區成立以來少見的大日子。不是因為副總理李克強訪港, 而是因為「三權受創」——三項基本公民權利——即記者的採訪權、學生的示威權和居民的散步權,同時受到前所未有的創傷。
這絕非前線警員一時不慎的個別事件,而是政府保安高層一連串有計劃的侵權行動。只要把視野拉闊一點,便明白所謂保護政要只是幌子,真正目的是,要令市民對日益收窄的自由空間「習以為常」,對公民權利遭受侵蝕視為「理所當然」。
一哥尊嚴變成注碼
正如范徐麗泰所言,香港人要享受真正自由便只應待在「自己家中」,要給領導人「留有好印象」;任何不習慣「被侵權」的市民發出埋怨批評之聲,便屬於唐英年的「完全垃圾」。
這些收緊自由的鐵腕手段並非始於今天,從「替補機制」剝奪全港市民的補選投票權、修訂《版權法》以推行「網絡二十三條」,以至收緊條例嚇唬?善團體禁足政治活動,都是近月來特區政府踐踏民權的一連串部署。
尤有甚者,由政府在幕後放風,建制派政黨聯手在幕前炮製的「外傭居港權」煙幕,真正目的只有一個:利用市民不明就裏的疑慮,再次製造「釋法有著數」的輿論,使市民習慣對北京人大馬首是瞻、對剝奪他人權利習以為常。一旦人大釋法成為常態,「司法獨立」這塊諸多不便的絆腳石便可以輕易踢開,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意旨便得以通行無阻。
為限制「外傭居港權」而釋法,只是觸動《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表面上只會剝奪少數外人的權利,不少市民在建制派散播的「多幾十萬人爭福利」的謊言恫嚇下,以為自己有實利得益,殊不知好戲還在後頭。
正如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所言,今次警方處理副總理李克強訪港的手法,有可能已經觸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示威者有理據向警方索償。假設遭禁錮在後樓梯的港大同學,或因在樓下散步而遭身份不明的黑衣人抬走的麗港城居民,甚或有眾多會員受辱的香港記者協會向警務處長提出訴訟,任何一宗案件都會觸動《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對示威、遊行和新聞自由的解釋。
若然警務處長敗訴,曾偉雄下台便勢不可免,將來警方的行動更會有諸多掣肘。面對這項政治風險,特區政府會如何取捨——任由法庭獨立判決,眼看管治班子遭受重創而袖手旁觀?還是啟動釋法程序,保存中央和特區政府的面子?
這個問題的答案早已寫在牆上。從唐英年到梁振英到范徐麗泰,紛紛高調表態支持警方,警務處長的尊嚴已經成為他們政治前途的注碼。屆時,無論誰當特首,只要開動宣傳機器,再由建制派政黨當馬前卒,說明「任何自由皆非不受限制」,當有國家安全需要,例如領導人到訪或行政機關確認有保安風險的時候,所有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皆得接受行政機關決定的「合理規限」,終審法院便只得乖乖就範。
全港大學將變北大
如果香港人甘願為了剝奪外傭在港居留的申請權,而樂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特區政府為了國家安全,而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豈非天經地義?如此這般,下任特首不費一兵一卒,便可以用移形換影大法,完成訂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歷史任務。當這些公民權利收歸國有、至可收可放的時候,全港的公共空間便會與趙連海出入的北京大興區同樣「安全」,香港九所大學的校園氣氛便可以與北大和清華同樣「和諧」。
梁愛詩說得好,釋法不是「洪水猛獸」,只恨她沒有明言,釋法其實是「史前怪獸」。猛獸兇狠,大家可以奮起頑抗,但怪獸出沒無常,無人能夠預知防備。
政府要決定是否運用釋法以維護警方侵權,並非天方夜譚。按照今天警察執法的方式,警務處長給市民告上法庭,早晚或會發生。也許領導人深謀遠慮,遠比被譏諷為口噴「完全垃圾」的香港人心思縝密。
公民黨副主席
黎廣德
[刊於 《信報》, 24.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