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林鄭為民請命還是為商請命——舊樓重建的潛規則

上周發展局長林鄭月娥在功能組別議員的護航下,一口氣否決了直選議員提出的14 項修訂,通過了把舊樓重建強拍門檻,從九成調低至八成的公告,並向議員拋下了一句「不要感情用事」。那邊廂,議員揶揄局長聲稱自己「為民請命」之說是自欺欺人。這條新例影響深遠,關乎全港小業主的私有產權和幾十萬租客的去留,確實有必要以理性分析代替感情用事,看看今年4 月1 日後的重建新局。

林鄭月娥「為民請命」的理據是這條新例賦權一幢物業內同意重建的八成業主集齊業權後,便可以強制拍賣的手段對付冥頑不靈的兩成「釘子」,所以她認為這「並不是大型發展商與小業主的對,而是大多數小業主和少數小業主之間的問題」(註一),因此她的新例維護了多數人的權益。這個立論似乎理直氣壯,但真相是否如此,須取決於兩項條件:八成小業主的權益是否因新例而增強,兩成被強拍的小業主的權益是否得到合理補償。

要為這兩個命題尋根究柢,不但需要經濟分析, 更要了解重建物業市場「玩家」,約定俗成但不宣諸於口的「潛規則」;而問題的核心,則在於「兩不對稱」:小業主和地產商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和「資源不對稱」。

「兩不對稱」妨礙公平交易

一般小業主在物業市場買賣舊樓,主要是反映了「現有用途價值」,因為一般人根本不懂得計算什麼地積比率和重建成本,更不懂得如何合併地盤、如何鑽盡地契和城規會審批的空子,所以「重新發展價值」只是一個似有若無的抽象概念。相反,有意收購舊樓重建的地產商,必定已經做好功課,有全盤收購策略和成本效益分析。正是這種「資訊不對稱」,一方在明、一方在暗,大多數小業主只懂得比較地產商收購時出價是否比舊樓買賣價更高,而無從比較收購價相對於「重新發展價值」是否合理。只要收購價比舊樓買賣價為高,加上物業經紀鼓其如簧之舌,小業主很容易趨之若鶩, 「蝕底」反以為「有賺」。

公平交易只有在買賣雙方的資訊大致對稱、沒有人為因素妨礙競爭的時候才會出現。沒有人反對地產商以本身發展物業的專長圖利,但公共政策的目標應在於確保公平交易,防止市場扭曲;政府不能推說自願買賣便等同公平交易。在股票市場,政府嚴禁內幕交易,正是為了避免「資訊不對稱」製造市場不公,為何對重建物業市場的不公卻視若無睹?

如果政府要維護多數渴望重建的小業主的權益, 首要急務是減低「資訊不對稱」,使他們清楚明白物業的「重新發展價值」,讓他們有類似「重建合作社」的選擇,才定是否接受收購。但降低強拍門檻的客觀效果,是讓收購商更容易「誘騙」足夠數量、不了解市的小業主「上轎」,便可以強制完成交易,變相使掌握資訊的收購方實力更強,欠缺資訊的小業主實力更弱。

更有甚者,這種「資訊不對稱」的惡果也同樣出現在「土地審裁處」身上。雖然土審處有一名專業估價師為法官提供意見,但法官只能基於控辯雙方提交的資料作出裁判,而無法主動調查研究,更無法例授權考慮地產商合併地盤後的發展價值。從過去的案例可以看到,地產商可以輕而易舉找十位估價師舉證,小業主聘請一兩位估價師已是沉重負擔。因此,小業主和地產商之間的「資源不對稱」促成了土審處和地產商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即使法官立心如何公正,都無
扭轉「裁決偏袒地產商」的客觀效果。

「潛規則」令強拍變強賣

當程序進入了強拍階段,地產市場的「潛規則」便派上用場。理論上,由於強拍是以整棟物業一齊出售,任何地產商均可以出價,像競投官地一樣,按照本身對後市的判斷,競投出一個充分反映地盤發展潛力的市價。但現實上,最少有3 個因素使公平競爭變成天方夜譚,使剩下的兩成小業主無法取得市價補償。

其一、坐擁八成業權的「大業主地產商」, 針對臨時加入的「第三者地產商」,可以輕易以本傷人而自己損失輕微。舉例說,一棟物業有10 萬平方呎,合理市價是每平方呎5000 元。若果真有「第三者」出市價競投, 「大業主」即使出價每呎6000 元,他的「損失」(即超出市價的額外支出)只是需要真金白銀支付給仍然擁有2 萬呎業權的小業主每呎額外1000元,即共2000 萬元。反之,若果「第三者」以每呎6000 元追價,他的「損失」是總共10 萬呎每呎多付了1000 元,即共1 億元。明乎此,精明的「第三者」根本不會參與這種「有輸無贏」的遊戲。

其二、很多「大業主」把舊樓地盤合併發展,但強拍時卻以單幢物業進行, 「第三者」若只能投得一幢物業而沒有相鄰地盤,根本無法盡用發展潛力,自然不會以市價競投。

其三、大地產商有能力在各舊樓地盤「分散落釘」,猶如美蘇冷戰時期的「同歸於盡」策略(Mutually AssuredDestruction),所以行家最理性的選擇是互不侵犯、互不競爭。而且愈是由「志在必得、有仇必報」的大地產商操盤強拍,其他行家避之則吉的誘因便愈大。

「兩不對稱」的死穴一天未解開,理性分析的結果很清楚:降低強拍門檻確實可以讓更多急於重建的小業主得償所願,但代價是所有小業主都要賤賣資產,而且愈賣愈賤。不知就裏的小業主會誤以為這是一項德政,但政府明知市場失效,公平交易的條件根本不存在,卻聲稱「現時未有證據顯示現有法定框架未能有效運作」(註二),還把被蒙在鼓裏的小業主的取態,曲解為支持修例,實在是匪夷所思。

若果林鄭真心相信自己是站在多數小業主的一方,公眾只能自嘆倒楣,碰上一個不理會經濟分析亦不懂市場潛規則的局長。若林鄭深明箇中奧妙,卻標榜大義然,那究竟她在為誰請命?

(註一)林鄭月娥2010 年3 日11 日就修例致所有立法會議員的函件,第6段
(註二)同上,第9 段

[刊於 《明報》,2010年3月25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