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 星期一

政府外求法律意見不尋常

[原刊於信報,2009年 1月19日,第5頁] 


是次城規會討論合和二期修訂,需要外判予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而非按一貫做法由律政司內部律師負責,做法罕見。政府被批評,此舉明顯是要借外判大律師,以求卸責過關。


城規會委員吳祖南表示,根據一般程序,如有發展商對已核准的發展計劃作出修訂,先由規劃署按照《規則指引編號36》決定有關修訂是否屬「輕微修訂」,只有極少量未能決定的個案,才向城規會諮詢,或交由城規會召開會議討論,一般毋須由律政署委託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一直關注合和事件的公共專業聯盟主席黎廣德表示,對於合和二期勁減發展規模是否屬「輕微修訂」,極具爭議性,他認為發展局、規劃署及城規會均不願承擔這決策的責任,遂由律政司委託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做法罕見及迂迴。他說,既然法律意見已清楚指出,有關修訂在法律觀點上未必屬「輕微修訂」,理應要求合和按程序向城規會作進一步申請,否則可能違反《城市規劃條例》。


Mega Tower至合和二期,該項目三十年多次進出城規會,均未能完滿上馬,自去年林鄭月娥介入游說後,終在經濟低谷期打出「創造就業」牌,讓項目得以開展。黎廣德表示,贊成各政策局在經濟低迷時創造就業機會,但必須依足程序和法規,若單憑個別高官的喜好,令某些地產項目加快上馬,會嚴重損害本港的公平競爭及營商環境,對公眾和發展商構成不穩定的因素。他說,林鄭月娥是一位有能力官員,促請她把心思放在改善城規及土地政策上,而非營造政府對商界的親疏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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