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港珠澳大橋環評判決的深層意義



「隨民眾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加,對於自己生活的空間,大家更在意了,朱綺華老太太也是敢說敢為,認真付諸行動,充份體現了公民的自覺意識。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大拇指該給這位老太太。」這是《浙江日報》在高等法院對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作出判決後第三天發表的專欄評論。【註1】一些本地評論恰好相反,紛紛以「陰謀論」的觀點,暗指司法覆核的目的是為了拖延工程,甚至阻撓香港與內地融合。不少論者似乎從未細閱這份長達六十五頁的判詞,便慌忙為特區政府護航,對整件事的始末卻不甚了了。


高等法院上周裁決,環保署長於2009 年10月批准路政署提交的兩份不符合法例要求的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因此撤銷大橋施工的環境許可證。今次判決有三重深層意義,首先得從全球環保趨勢的演變談起。


在發展過程中不能犧牲環境、禍延子孫,早已是國際共識。過去四十年,全球先進國家紛紛訂立環境影響評估法例,以求避免或減低發展對環境的損害。控制發展項目的環境影響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假設整個環境是一個大垃圾桶,每個發展項目都會向桶內傾倒垃圾,但只要大垃圾桶不爆滿,該項目便可以進行,是謂「不准爆燈」原則。


第二種是假設即使大垃圾桶還未爆滿,每個發展項目的倡議者都應該採取一切可行手段,以避免、減低或補償所有負面影響,是謂「全力以赴」原則。


法庭判決惠及全港市民


國際先進國家均採用「不准爆燈」和「全力以赴」這互不相悖的方法,例如歐盟便分別為這兩項原則發出EC96/91 和EC96/92 兩個指引,英格蘭和威爾斯在2000 年訂立的「污染防治條例」也是兩項原則並舉。


不過,特區政府一直只願意遵守第一項原則。去年全港因空氣污染而提前死亡的市民有七百九十二人【註2】,如果評估港珠澳大橋對空氣污染的影響時, 只採用「不准爆燈」原則,等同授權政府訂定一個「死亡上限」,例如每年二千人(實際水平取決於空氣質素指標,愈寬鬆則上限愈高),那即使因港珠澳大橋污染致死的市民每年多增幾百人,但因為始終「未死夠人」,所以環評可以過關,而政府亦毋須採取任何減低污染的措施。


高院法官認為上述概念「違背了香港環評條例,因為若果把環境視作一個容許廢物填滿為止的大木桶, 便等於否定了環境是值得保護的原意」【註3】。所以法院裁定, 「全力以赴」原則必須與「不准爆燈」原則同時應用,才符合法例要求。因此,環評報告必須詳細預測,若果不建設港珠澳大橋的話,將來的環境狀況如何,再與興建大橋後的狀況作出比較,才可以清楚知道項目對環境的「剩餘影響」,從而制訂避免或減低破壞的可行措施。


司法獨立無懼「開發至上」有評論者以為判決只牽涉「技術細節」,政府補交報告後便可以照樣開工如儀,這是徹頭徹尾地曲解判詞,因為執行「全力以赴」原則,意味項目倡議人須盡用「現存最佳技術」,加強污染防治的措施。因此,將來受惠的市民絕不限於受大橋污染直接影響的居民,而是全港七百萬市民和繼承現今環境的子孫後代。


判決的第一重深層意義,其實是提升香港保護環境的尺度,與先進國家接軌。


第二重深層意義,可以借用《南方都市報》的一段評論說明: 「香港老太逼停港珠澳大橋,與其說是老太太的勝利,毋寧說是司法與法制的勝利。而對於習慣了重大工程更多由政府和權力強勢推動的內地來說,被香港放了一次鴿子,或許未必是件壞事,真要與香港接軌, 『法制』其實要比『大橋』更重要」。【註4】


註1 〈一位老人扳倒一座橋〉(作者宋超)刊2011 年4 月21 日《浙江日報》


註2 見香港大學醫學院賀達理教授(Professor Anthony Hedley) 制訂的「達理指數」(http://hedleyindex.sph.hku.hk/)。賀教授亦為今次司法覆核的其中一位專家證人。


註3 見高等法院判詞HCAL.9/2010 第75 段


註4 〈與香港接軌.法制要比大橋更重要〉刊2011 年4 月21 日《南方都市報》


[原刊於 信報, 29.4.2011]



為何港珠澳大橋判決令七百萬人受惠



高等法院上週作出裁決,環保署長於2009年10月,批准了路政署提交的兩份不符合法例要求的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因此大橋施工的環境許可證被撤銷。不少評論者在未有細閱這份長達65頁的判詞之前,便馬上聲稱政府只是被「技術性擊倒」,申請人是「借故刁難」。殊不知這項判決影響深遠,將來受惠的市民,絕不只受大橋污染直接影響的東涌和屯門居民,而是全港7百萬市民和繼承現今環境的子孫後代。


要了解來龍去脈,不僅要讀懂共189段的判詞,更得從全球環保趨勢的演變談起。


在發展過程中不能犧牲環境、禍延子孫,早已是國際共識。正因如此,過去40年全球先進國家紛紛訂立環境影響評估法例,以求避免或減低發展對環境的損害。美國、歐盟和英國先後在1969、 1985和1988年立例,香港則遲至1998年才實施環評條例。


控制發展項目的環境影響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假設整個環境是一個大垃圾桶,每個發展項目都會向桶內傾倒垃圾,但只要大垃圾桶不爆滿,該項目便可以進行,是謂「不准爆燈」原則。第二種假設是即使大垃圾桶還未爆滿,每個發展項目的倡議者都應該採取一切可行手段,以避免、減低或補償所有負面影響,是謂「全力以赴」原則。


項目過關皆因「未死夠人」


去年全港因空氣污染而提前死亡的市民有792人〈註一〉,若果評估港珠澳大橋對空氣污染的影響時,只採用「不准爆燈」原則,等同授權政府訂定一個「死亡上限」:例如每年2000人(實際水平取決於空氣質素指標,越寬鬆則上限越高) ,那麽即使因港珠澳大橋污染致死的市民每年增多幾百人,但因為始終「未死夠人」,所以環評可以過關,而政府亦毋須採取任何減低污染的措施。這聽來雖然匪夷所思,但上述例子好反映了政府律師在法庭上對香港環評法例的詮釋。


高院法官認為上述詮釋過於狹窄,因為若果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原意用來保護環境的法例,豈非變成縱容環境破壞的遮醜布?判詞引用了三個英國案例和歐盟沿用多年的指引,其中一段英國環境部發出的指引如是說:「法例要求我們不要把環境視為承載污染和廢物的容器,可以任意裝滿至某一特定水平;而是要求我們把工業活動的影響,盡一切可行方法減至最低。」〈註二〉


令人吃驚之處,在於這段由一般人看來實在毋庸置疑的常識,特區政府卻一直拒絕奉行。今次法庭明明白白告誡政府,「全力以赴」原則必須與「不准爆燈」原則同時應用,才符合法例要求。因此,環評報告必須詳細預測,若果不建設港珠澳大橋的話,將來的環境狀況如何,再與興建大橋後的狀況作出比較,才可以清楚知道項目對環境的「剩餘影響」,從而制定避免或減低破壞的可行措施。路政署提交的環評報告對此付之闕如,環保署長卻罔自批准報告和發出許可證,自然是違法行為。


「不准爆燈」也須「全力以赴」


那麼,法庭的要求是否「技術細節」,迫使政府多做點功夫而市民卻一無所得?


根據政府環評報告,在現今未興建港珠澳大橋前,東涌、屯門和元朗的空氣污染已經嚴重超標。即使按照現今政府還未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而收緊的空氣質素指標(一日指標不收緊,「大垃圾桶」便可以顯得大一點),在東涌的可吸入懸浮粒子已超標14% (過去5年24小時平均數),在元朗和屯門則超標24%。


若然政府日後遵從法庭要求的「全力以赴」原則,便不僅有責任預測大橋通車後每天幾萬輛車的污染影響,更有責任採用「現存最佳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盡力確保空氣質素不會變壞。由於各個地點的污染總量是由全港大環境的「本底污染量」加上從該區排放的「地區污染量」組成,所以政府最終的解決辦法必然要雙管齊下:其一是減低港珠澳大橋新增車輛的污染 (例如禁止舊型號高污染的車輛行駛,強制過橋車輛使用清潔燃料,在高污染日子限制車輛流量,在大橋旁設立泊車轉乘設施等) ;其二是厲行全港性的減排措施(例如加速淘汰舊巴士和重型車輛,增加誘因轉用電動車,加快擴大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加大減廢和固廢回收力度以減建焚化爐等) 。


顯而易見,將來因減低空氣污染而受惠的不只是東涌、元朗和屯門三區的110萬居民,而是全港700萬市民。所有會受即將興建的焚化爐、屯門繞道、沙中線、南港島線,和未來工程項目所影響的市民,都是判決的直接受益人。「全力以赴」的原則不僅適用於改善空氣污染,更涵蓋了噪音、汚水、固體廢物和生態資源等所有環境要數。


法庭判決促使香港與國際接軌


今次判決大幅提升了保護環境的尺度,使香港與先進國家接軌。香港並非資源緊絀的落後地區,只要政府有清晰的環保標準,工程界自能因事制宜,採納先進技術和善用專業人材,力求配合法例要求。


香港過去環保標準落伍的原因是非不能也,實不為也。政府多年來早知環評報告和環保原則不符合法例要求,例如在環評條例附屬技術備忘錄的指引內,已清楚提醒「報告是否包含了當沒有項目時對未來環境狀況的預測」〈註三〉,路政署聘用的顧問是英國著名的工程公司,對於英國的相關案例,必定知之甚詳。可是,政府卻信心爆棚地「走精面」,甚至在2010年初被申請司法覆核時也沒有要求法庭提早聆訊,環保署更在第一次開庭時派出一名與法官認識的專家證人,以至法院須安排另一位法官審理,平白把案件拖延了大半年。


改革環評調整發展模式


政府高層的傲慢心態,實拜腐朽的制度所賜:政府在環評制度內既是球員(項目申請人),亦當球證(審批人),更連充當傍證的環諮會(只准提意見)也由自己一手委任(個別委員雖盡心盡力亦難以抵擋制度缺陷),所以過去三年的17份環評申請中,有11份是由政府作申請人,一律順利過關。司法機關對於干預政府行為,一向非常謹慎,加上政府坐擁龐大資源,所以小市民能夠憑藉司法覆核指出政府的缺失,實在十中無一。可惜,正是這種有恃無恐的管治態度,使特區高官抱殘守缺,不思進取。


公民黨的地區成員和律師黨員,有幸為健康欠佳的朱綺華老太太提供協助,挺身相助的民間人士包括學者教授、環保團體和其他專業人士。我們不願居功,因為真正的勝利屬於香港的公民社會和司法制度。 正如中國新聞社在4月21日發出的特稿所言:「香港老太叫停港珠澳大橋…,是幫助我們走出誤區的清醒劑 - 如果今天可以因發展的名義犧牲一部份人的權益,那麼總有一天,所有的人都會被以發展的名義傷害。…為了避免『發展的傷害』,為了讓發展更具含金量,我們寧可慢一點,就像那座暫停建設步伐的大橋。」


余若薇議員自三年前起,多次在立法會要求討論改革環評制度,但政府一直聽而不聞。若果曾蔭權政府還望取信於民,便不應一錯再錯,與今次判決的700萬受益港人為敵。改弦更張,全力以赴,改革環評體制,調整發展模式,才是政府最佳的自保之道。


〈註一〉見香港大學賀達理教授制訂的「達理指數」,http://hedleyindex.sph.hku.hk/, 賀教授亦為今次司法覆核的其中一位專家證人。


〈註二〉見高等法院判詞 HCAL.9/2010 第72段


〈註三〉同上第78段


(原刊於明報2011年4月27日)       



Full impact



Last week, the High Court ruled that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the Hong Kong-Zhuhai-Macau bridge project did not comply with the law. Hence, the decision of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approve bridge works was quashed. This was the result of a judicial review application by a 66-year-old woman living in Tung Chung. Her health, like that of many others, has been affected by air pollution.


 


Between 2004 and 2008, the average maximum daily reading of respiratory suspended particulates in Tung Chung was 13 per cent above the level set by our outdated air quality objectives. Oddly,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study claimed that, despite the expected addition of tens of thousands of vehicles that will use the bridge, the air nearby residents breathe will become cleaner because the background air quality will have improved.


 


Internationally, there are two approaches to pollution control. The first is a "waste bin" approach: it assumes that the environment is a big bucket into which pollutants may be introduced, so long as there is still space within the bucket to accommodate them. The second is a "do your best" approach: even though there is still space in the bucket, every project proponent must adopt all practical means to avoid, reduce or mitigate all pollutants.


 


It seems common sense that both approaches are essential if the government is to deliver a cleaner environment over time. Indeed, this is the standard practice in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as exemplified by two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s in 1996 and the pollution control regulations for England and Wales introduced in 2000.


Yet, our government claims that it is bound only by the "waste bin" approach. Hence, in the case of the bridge project, no serious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 is needed since, according to its generous estimates, the overall pollution ceiling will "not be exceeded".


 


Having examined the evidence, the judge Joseph Fok said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is "to be understood as incorporating the two approaches ... and is not to be construed as if the only relevant yardstick is whether particular benchmarks are exceeded". He continued: "I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to be meaningful, it seems to me that it must aim to minimise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any project." In other words, the law does not give officials a licence to pollute, contrary to what the government has claimed since the ordinance came into effect in 1998.


 


Taking the "do your best" approach, an analysis of future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without the project - something omitted in the study for the delta bridge - must be conducted. Otherwise the pollution footprint of the project cannot be measured and nobody can tell whether all practical measures have been employed to deal with the adverse impact.


The im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is profound. Far from being a technicality, it will change our approach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future projects, whether in relation to our air and water, noise, waste or biodiversity. It will enable Hong Kong to catch up with 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


 


Some people worry that this new approach may delay projects and raise their costs. In the case of the delta bridge, some delay and added costs do seem inevitable, whether or not the government appeals against the ruling.


The government owes Hong Kong people an explanation of why it did not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the first place, when the same approach was adopted elsewhere, when precedent rulings have been set in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and when specific concerns were raised by the community in 2009.


 


This holistic approach is not an academic exercise. The project proponent is obliged to use the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to tackle pollution. For the bridge project, such measures may include mandatory requirements to control local pollution by using cleaner vehicles, cleaner fuel or traffic management techniques. We could also find ways to reduce background pollution, including by accelerating the retirement of old bus fleets, adopting cleaner power generation, or rolling out bolder waste reduction initiatives in place of building more incinerators.


The benefit is clear: everyone in Hong Kong will be a winner.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demonstrated in this case, which flies in the face of a fierce "developmentalist ideology" in the city, bolsters Hong Kong's claim to be an international law-abiding city. Surprisingly, virtually all commentators in the mainland press hailed this as a triumph for the rule of law, a sharp contrast to the views expressed by local pro-establishment figures. Though Civic Party members provided support to the applicant, along with concerned academics and professionals, the credit must go to the judicial system.


 


Moving on, the government has a duty to fix the flaws in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For over three years, Civic Party legislator Audrey Eu Yuet-mee has urged a review of the system. The role conflict in the ordinance is obvious: not only is the government both the player (the applicant for most projects) and the referee (the approving authority), but it also appoints the second referee -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Environment.


 


Not surprisingly, public interests will be the loser with few exceptions. This judgment is one of the few.


 


Albert Lai Kwong-tak is vice-chairman of the Civic Party


(Published in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April 28, 2011)



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規劃暴力」​激怒中產社區



香港城市規劃條例,開宗明義如是說:「為了促進社群的健康、安全、方便和福祉,為本港各地區系統地制定和審批圖則,包括各區適合興建那一類建築物,以及在需要事先批准許可的發展地區,制定和審批圖則。」


上周日的美孚千人瞓街集會,正是對政府當頭棒喝:城規制度能否貫徹初衷,促進社群福祉,還是已經被地產霸權濫用,淪為社會矛盾的根源?


美孚屏風樓的根源始於近40年前,由於政府和地產商有很多文件不願公開,整件事有不少疑團未解,令人質疑政府部門是否多次錯失解決問題的機會。


錯失解決美孚爭議良機


例如,政府機電署在1990年代已經認定石油氣庫太接近民居,不符合安全標準,為何當時不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收回土地,勒令油庫搬遷,反而提供方便給油公司,為它覓地搬遷後還繼續讓它擁有地權,種下「油庫地變牙簽樓」的禍根?雖然政府聲稱曾經嘗試與油公司換地而不成功(但有當年油公司高層否認政府曾提出換地建議),但既然政府認為該地皮應重新規劃,為何一遇阻力便半途而廢?


由於1974年政府批准美孚第8期建築圖則及約120萬平方呎樓面面積,均以整個地盤(包括油庫地盤)計算,所以因未有用盡地積比率而剩下的約12萬平方呎樓面面積(即剩餘地積比率),究竟是否應由大業主獨佔,存在重大爭議。即使今天地產商減低發展密度,但油庫地盤究竟應否再以獨立地盤的資格,重新計算發展潛力,法律上的疑點依然存在。屋宇署    為何不據此否決地產商申請,反而先批圖則,迫使小業主既要「瞓街」,更要尋求司法覆核,才有討回公道的機會?


「重複發展」變計時炸彈


事實上,發展局為了替地產商護航,不惜提出前後矛盾的論據,起初暗示地產商有權利用美孚8期的剩餘地積比率發展,繼而改口說油庫地盤是獨立地段,享有單獨計算的地積比率。若果此說屬實,不少大屋苑將永無寧日,因為只要地產商把屋苑內的空地分割開來,便可再獨立申請發展。須知市民在大屋苑付鈔置業,並非只因幾百呎的單位,而是包括了周遭環境和社區空間。發展局縱容地產商利用法律罅,違背誠信重複發展,勢必令中產抗爭蔓延全港。


另一個正在發酵的例子在一向被視為靜中帶旺、別具本土特色港島跑馬地區。區內的養和醫院    在近幾年已經加建了一幢37層高的新大樓,3年前城規會頒布黃泥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實施高度限制。養和醫院的發展商不服,申請司法覆核。城規會在未有徵詢民意的情况下,去年9月與發展商達成和解協議,同意讓發展商再加建一幢27層和21層的大樓,地積比率達14.6倍,遠超一般「政府及社區用地」的標準,與周邊中低密度的社區極不協調。


城規會在已有既定立場後再諮詢居民意見,並定於本周五審議,但這已令市民對城規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信心盡失,更有可能違反城規條例對程序公正的要求。


尤有甚者,規劃署    建議城規會接受發展商放寬高度限制的要求,原因是「這高度未能容許重建至現時《建築物條例》下用地准許的發展密度及提供醫院運作上所需要的設施」〈註一〉。這種解釋實在匪夷所思,遍尋城規條例,哪裏說城規會有責任協助發展商「起到盡、賺到盡」?養和醫院即使以今天的規模,一直運作暢順,為何擴建少一點,反而會欠缺「運作上所需要的設施」?


跑馬地勢成下一受害者


除了超高密度外,發展商的建議有三大疑團,埋藏在幾呎厚的文件中,規劃署卻輕描淡寫,在總結時隻字不提:


1. 交通惡化


現時跑馬地一些主要路口的交通已經非常擠塞,若果養和醫院由現今438張病床擴展至800張病床,交通流量勢必大增。發展商的顧問報告,對交通流量的假設非常保守,只預計未來20年每年增長0.5%,完全忽略了跑馬地區很多舊樓重建對交通帶來的累積影響〈註二〉。


2. 景觀破壞


若果再進行擴建,養和醫院將從「筷子樓」變成超高「屏風樓」。屆時從銅鑼灣    、跑馬地向南,以至半山寶雲道及司徒拔道向北一帶的景觀,將被永久破壞。規劃署的評估,亦 認擴建計劃對景觀的影響甚大,並且無法消除。


3. 地質風險


養和醫院地盤緊貼司徒拔道的斜坡,過去一世紀曾經多次發生山泥傾瀉,最嚴重的一次在1959年,大幅崩塌的山泥淹浸至李樹芬樓的二樓之高,最近的兩次發生在2005年。發展商至今只為擴建計劃進行初步的地質調查,卻未進行任何風險評估,在此興建全港最大的私家醫院,是否最穩妥的選擇?


政府協助發展商化解所有不利證據之餘,更準備把一塊綠化地帶的官地割給發展商,以便加大地盤,盡用發展權。反之,政府對居民關心的環境、交通及景觀等問題卻置之不理。


雖然城規會委員全部由政府委任,但願他們在開會前先朗讀一遍城規條例第一章:「為社群的福祉而規劃」。偏袒財團、重商輕民,只會變成規劃暴力,把香港推入死胡同。


〈註一〉見規劃署長梁焯輝於2011年1月14日給陳淑莊議員的覆函


〈註二〉"Hong Kong Sanitorium and Hospital, Phase 3A and 4,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MVA Hong Kong Ltd, June 2010


[原刊於 《明報》,2011年4月8日]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核海無涯:「唱好專家」不會說的真相



自從日本福島核電意外爆發後,特區政府為了穩定人心,向公眾大派「核電安全」的定心丸。中聯辦更安排傳媒到大亞灣核電站採訪,讓專家權威「證明」核電安全。可惜一般記者未有核電工程技術的訓練,難以對這些「唱好專家」提出深入質疑,結果多數報導都淪為一面倒的官方「核電安全教育」,事實只說了一半,市民仍然蒙在鼓裏。


 


儘管核電科技看似高深,一般市民只要掌握四項基本事實,便可以自行判斷,香港應否使用核電?廣東應否以發展成「核電大省」為目標?


 


一、技術成熟


 


 自從1954年前蘇聯啓用第一座核電廠開始,至今全球共有核電廠436座,若果說今天核電科技還未成熟,似乎難以置信。任何技術是否完全成熟,必須從「搖籃到墳墓」地證明整個「生命週期」都能滿足要求;正如登月科技一樣,既要有把太空人送到月球的能力,亦須掌握返航地球的竅門,才有實用價值。套用於核電科技:科學家既要掌握提鍊鈾礦,製造反應堆,控制核燃料能量,推動渦輪機發電的技術,亦要同時有能力拆除核電廠,將含有高輻射的乏燃料棒(即從反應堆退下來的核廢料)回復無害狀態,才是一種成熟可用的技術。可惜,「有前冇後」正是當今核電科技的狀態。


 


事實上,即使是強如美國的核子大國,至今沒有「核廢料無害化」的技術,更連一座核廢料永久貯存庫也未能建成。經過幾十年反覆研究,美國能源部曾在2008年建議在內華達州的猶加山脈興建貯存庫,但一年後便被奧巴馬政府否決,至今仍有72,000噸乏燃料在全國各地核電站「臨時」貯存。中國的情況一樣差勁,20年前興建大亞灣核電廠時,政府曾經表示在十年內建成永久貯存庫,但時至今日,貯存庫的時間表仍停留在2020年選址,2050年落成。已運作十多年的大亞灣,估計目前有最少500噸乏燃料,存放在沒有反應堆安全殼保護的冷卻池內,一如福島核電站出事前的模樣。隨著核能應用,輻射遺害幾十萬年的核廢料,在全球各地的核電廠一天一天累積,科學家束手無策,只能寄望將來。


 


今天應用核電的景況,就像我們把大批小孩送到火星探險,然後告訴他們不必擔心,有朝一日我們總會掌握從火星返航的技術,把他們接回地球。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二、安全可靠?


 


時至今天,就算「唱好專家」也不再說核電絕對安全,只會強調「一代比一代安全」。因此,大家會追問:到底要多安全才夠安全?


 


就以福島的沸水式反應堆設計與大亞灣的壓水式反應堆設計比較,前者像一般的熱水煲,核燃料堆芯在煲內發熱;後者像壓力煲,排出的蒸氣在壓力下温度更高,所以發電效率更好。「唱好專家」說壓力煲的煲殼較厚,所以壓力煲比熱水煲更安全,這合符常識嗎?


 


此外,沸水式反應堆採用單回路循環,直接把蒸氣輸送到熱水煲外推動渦輪機發電;壓水式反應堆採用雙回路循環,第一回路的冷卻水留在壓力煲內,利用第二回路的蒸氣推動渦輪機,所以就算第二回路的蒸氣洩漏,也不會帶有輻射,因而號稱更安全。這是只看樹木不見森林,因為福島災難的根源是「流失冷卻劑事故」。若果同類事故在大亞灣發生,任何一個回路的冷卻劑流失都會使反應堆過熱。要維持兩個回路同時運作,比起一個回路需要更多水泵、電機和管道。系統越複雜,出事的綜合概率也越高,引起連鎖反應的不確定性也越大,誰能斷言「一代比一代安全」?


 


安全不能只看硬件,人性的怠惰、自滿、貪婪和怯懦,會令最完美的設計在最不應該發生的地方出事。有日本地質專家在兩年前告訴東京電力公司,福島核電廠的設計沒有考慮新發現的海嘯數據,但公司和官員都置之不理。兩年前,大亞灣核電廠的反應爐控制棒被「卡住」,影響安全操作,但廠方未有向外通報,這是不祥之兆。現實中太多意外由人為因素引起,在我們未能建立一種足以抵禦人性弱點腐蝕的制度之前,大規模應用核電,夠安全嗎?


 


三、價格便宜?


 


特區政府建議香港增加使用核電的比例,由目前兩成多大增至五成,主因之一是價格便宜。政府估計每度核電成本五毫,與煤電相約,但比天然氣低兩毫左右。隨著各種燃料價格在市場升跌,這些比較自然難以作準,但可以肯定,今天的核電價格被大大低估,因為忽略了三項重要成本。


 


第一項是拆卸核電廠的費用:拆卸廠房與清理廠區輻射汚染動輒需時數十年,例如英國在2004年專門成立了「核設施拆卸局」,制定一個為期130年的清理計劃,估計需款635億英鎊。


 


第二項是處置核廢料的費用:2007年6月,原國防科工委聯合國家環保總局欲籌備一家核廢物處置股份公司,由中核集團、中廣核、中電投、華能、大唐這五家主要核電企業共同投資。但由於中核集團与中廣核對控股權的争奪僵持不下,這家公司胎死腹中。結果在「十一、五」規劃,國家只撥出每年1000萬元人民幣作為高放核廢物處置項目的研究經費;相比之下,美國能源部估計,單是建設猶加山脈貯存庫已經需款近1000億美元。


 


第三項是核意外賠償費用:福島核災引起的連鎖經濟損失和善後費用,至今難以估量,無論這些損失由日本政府負責賠償,還是由所有日本核電廠共同分擔,每度電的真正成本該上漲多少?


 


若果香港買核電只付出五毫一度,全因為特區政府以為香港人喜歡「攞著數」 -  一切沒有計算在內的費用,將來全部由北京政府和我們的子子孫孫「埋單」。大家可以心安理得嗎?


 


四、無可取代?


 


核電在今天的中國,只佔總發電量的2%,要取代並不困難;但中國要推行低碳經濟,是否非倚賴核電不可?


 


全球每年碳排放量約500億噸,若果全面停用核電而改用今天的燃料組合分擔發電,排放量會增加20億噸。這是不小的數字,但相對於每年因伐林而產生的60億噸碳排放,再加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我們顯然有很多出路,可以取代核電而毋須加劇氣候變化。另一個有利替代核電的新發現,是近年從深層頁岩開採的天然氣。北美洲的新發現已經足以使天然氣從今天佔全美國能源供應的兩成,提高到2020年的四成。今年一月印度發現全亞洲第一個頁岩天然氣田,估計從印度到中國,有不少尚待發現的氣田,足可使全球天然氣供應量大增。


 


放諸香港,取代核電的關鍵是打破官商關照的利益格局。若果中電和電能實業(即前港燈) 能夠真正聯網互通(而非目前只限於緊急備用電力) ,減低發電備用容量,已經可以增加本土發電,減少輸入核電。假若政府提供誘因,支持企業在本地及廣東投資風力發電,立法推動節能減排,必要時加大天然氣發電比例,核電怎會是無何取代?


 


從未計算的金融風險


 


大亞灣及毗鄰的嶺澳核電廠,共有六座反應堆,中電只入股兩座,其他四座無從置喙,特區政府更沒有監察的權力。廣東省計劃在陽江、台山和陸豐興建16座反應堆,但從未公開風險評估和環評報告。香港千方百計要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但一場核意外足以令雄佔股市七成的外資在一夜之間消失,廣東省的「世界工廠」寶座也會動搖,這是不能迴避的抉擇。


 


香港人不甘於愚民政策,更不願意「死咗都唔知乜事」,何不利用目前全球反思核能方向的契機,請特區政府開放粤港合作平台,容許市民參與核電決策。這是關乎粵港澳三千萬人子子孫孫的大事,三地政府醉心於「環珠江口灣區」的區域規劃,檢討核能政策正好用作試金石。


 


期待洩漏的鈈衰變,一萬年太久;從核海回頭,只爭朝夕。


[原刊於 《明報》 2011年4月1日]